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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服务纠纷,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车辆挂靠服务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车辆挂靠服务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车辆挂靠合同纠纷?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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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赔偿,若所有人被挂靠方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原告无法判断,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使用人和被挂靠方一同列为被告。

该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挂靠纠纷?

处理方式:

1、被挂靠者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 若能认定两者的关系为挂靠关系且被挂靠者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则挂靠者可以要求被挂靠人给付工程款,但是所要求的数额必须在被挂靠者已收工程款的范围内。

2、被挂靠者未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 若能认定两者的关系为挂靠关系且被挂靠者没有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则挂靠者不能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

3、应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建筑工程挂靠合同的约定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挂靠的特点:

1、资质。例如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包工头或者掌握了一定社会关系资源的企业,他们要么完全没有施工资质,或者仅有专业分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或者仅有低级别的总承包施工资质,根本无法参与只有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才能入围的工程投标。

2、能力。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备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标的暗箱操作导致其自行投标并中标的机会几乎为零,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和有实力并且有关系的挂靠人进行“合作”。

3、费用。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所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后需要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所需资金,均由挂靠人负责筹措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缴纳。

4、挂靠人需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需承担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几个管理人员的工资。一旦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挂靠人达成所谓合作协议,则被挂靠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总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被挂靠企业基本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征性地派几个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一定都约定被挂靠企业不承担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责任,且由挂靠人自负盈亏。

不同意楼上的观点,问的是工程挂靠不是证书挂靠。就是所谓的“大包”、“借资质”,如果在本地区 老板“混的好” 或者被挂靠公司“混的好”工程实体“过得去”没人追着举报都没事。

不然的话 那就被挂靠公司自己来收摊子 重者被通报 N年内不得进去本地区建筑市场投标,被降低信用等级。

现在这种现象社会上太多,什么大型国企 央企都喜欢这么干。他们还美其名曰“联营项目”,依我说 联营个毛线 人家私人老板大多是地方“社会名流” 在当地吃得开 毛的资质都没有。何来的联营 真联营的户口 你去搞联合体啊。可是?

他们这么做的目的就是 一本万利 降低成本现在都知道 低价中标 利润越来越少,如果企业自己干 大多没利润若果再管理不善的话那就赔血本。这个多好 中标后收几个点管理费然后顶多派个名义上的项目经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车辆挂靠服务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车辆挂靠服务纠纷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