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东城区托运车辆服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东城区托运车辆服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东莞什么地方有机场?
东莞并没有机场,只有机场候机楼。东莞城市候机楼是中国最大规模的异地城市候机楼。疫情期间,只开放南城,东城,松山湖、万江四个候机楼前往广州机场,深圳机场的机场大巴。
东莞城市候机楼内设国际最先进的AMOSS航班查询系统、SYMANTEC和LANDESK终端安全系统,与航空公司、机场实时相连,实现全方位的信息共享。为旅客提供国内、国际机票预订、全球酒店、各国签证、航空货运、国内、国际登机牌、国际行李托运、机场豪华巴士、航空保险、机场贵宾接送服务以及各大航空公司增值服务。而随着航空旅游市场的发展,“机票+酒店”自由行度假等新开发的服务项目也应运而生。
东莞市目前没有本市的飞机场,现在相对来说离东莞最近的机场是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和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位于广州市北部,白云区人和镇和花都区新华镇交界处;深圳宝安国际机场位于中国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珠江口东岸,距离深圳市区32公里。
购买48条中华烟邮寄给妹妹当喜烟,被烟草局罚款10080元,违反了什么法律?
对此事也略有耳闻,说实话有些诧异!如果别人真是用做喜烟,这就好比办喜宴时多办了几桌,可能客人确实比较多,应该是合情合理的,显然并不违法更不违规。因此,这种罚款行为有些不伦不类,缺乏相应的依据或支撑。
我们是个法治社会,依法治国讲究的就是有法可依,对于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是应当的,行政处罚也同样要有所依据才行,若拿不出可以说服人的说法,只是单凭感觉或者表面上的结果进行处罚,这是不合适的,也是难以服众的。
因此,对于您提出的这个问题,若是假定您的题干的前提就是“喜烟”的话,那么被处以10080元的罚款就是不恰当的,甚至可以说这种处罚本身就是违法的。但如果他们可以拿出确凿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处罚是有法可依的,也就是能够认定别人购买48条中华烟是用于投机倒把行为的,则处罚也就无话可说了。
总之,只要是用于家用的,而不是倒卖贩卖的,哪怕别人购买多少条香烟都是不违法的,你不能因为别人一次性买得多就认为该罚。那过去有人一次性购买一栋楼,怎么也没被罚,可那恰恰是炒房行为。
近日,无锡一名女子陆女士购买了48条软中华,准备寄到广东汕头给妹妹当作喜烟,但是快递在寄送的过程当中被人举报,结果被无锡当地烟草局查获。
最终无锡烟草局作出处罚,因为陆女士无证运输烟草,被处罚10080元。
对于无锡烟草局的这个处罚,陆女士明显不服,她觉得自己只不过是正常寄送香烟而已,而且在寄送香烟之前已经通过多种渠道了解个人最多可以携带50条的香烟,为什么自己只携带了48条就被处罚了呢?
对此陆女士觉得很冤,所以就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主张撤销行政处罚。
但是最后法院在审理之后认为,无锡烟草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合法合规,所以驳回了陆女士的诉讼请求。
看完这个案例之后,很多人可能觉得陆女士很冤,甚至为她打抱不平。
因为按照陆女士自己的描述,她购买这些香烟完全就是为了给妹妹婚礼做准备的,并不是为了贩卖谋利,完全就是自己用,那自己想怎么购买就怎么购买,为什么自己买烟还受处罚呢?按照这个道理,是不是全国所有的烟民每年抽烟超过50条都要处罚呢?
至于陆女士购买这么多香烟,到底是不是用于婚礼,我们在这无法去核实。(现在在网上倒卖香烟的也很多)。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任何人不能钻空子,不能因为你不懂法律了,就可以躲避法律的处罚,让法律就形同虚设了,任何时候法都大于情。
大多数人都知道,目前我国烟草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实行的是专卖制度,必须获得相应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之后,才能从事烟草买卖活动。
而且目前大多数烟草买卖活动都仅限于本省,跨省会有严格的限制。
但目前我国也允许个人携带一定的烟草,只不过数量有严格的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人通过火车,飞机,汽车携带烟草的最多可以达到1万只,也就是50条。
但这条规定仅仅局限于大家本人亲自携带,也就是人要跟烟一起走,人到哪烟就到哪,如果邮寄香烟,那就另当别论。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十公斤)。
按照这条规定,如果大家是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的烟,最多只能寄两条,超过两条就属于违规。
当然对于这条规定,我相信大多数消费者都不知道,甚至很多人连个人携带50条的规定都不知道。
在很多人认识当中,大家可以自由地从烟店购买东西,那自己邮寄当然也没有任何问题。
但这并不能成为大家推脱责任的借口,要怪只能怪快递公司没有起到告知义务。
在这个事情当中,我认为烟草局做出的处罚决定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但是我认为除了对个人进行处罚之外,更应该追究快递公司的责任。
按照我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按照这条规定,如果快递公司承运烟草那必须获得行政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如果没有准运证,他们就属于违规承运。
假如他们已经获得了行政部门签发的准运证,但却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烟草运输的数量,在个人寄送烟草的时候也没有起到告知义务,那就应该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
所以对于陆女士来说,与其状告当地烟草局,还不如要求快递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或许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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